2005年10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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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用“黑手”发妹妹财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刘志明

  冒名贷款买房,转手后获利不菲,但贷款却“忘记”得一干二净,害得其妹妹差点成了“冤大头”。近日,家住金华市区江滨小区的杜红梅因伪造妹妹的身份证等证件,并窃取妹妹的房产证做抵押,从银行骗得贷款,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犯贷款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现年44岁、已离婚的杜红梅无业。2003年1月,杜红梅男友的父亲钟某以18万余元的价格向金华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购了江东庭苑的一套房子,付款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前。钟某的女儿经父母同意,决定购买这套房屋。由于她缺资金,就与杜红梅商量并约定,由她出资10万元、杜红梅出资8万元合伙买下这套房屋。
    虽然杜红梅答应出资8万元,可是她手头也没有钱,她之所以同意合伙,是期望通过炒房赚一些钱。但如何筹到8万元购房款呢?
    一番苦思冥想后,杜红梅想到了伪造证件从银行骗贷的方法。她用自己的照片,用妹妹的名字伪造了身份证、离婚证等,还提供虚假的收入来源和家庭住址,将妹妹座落于江滨小区一套住房的房产证做抵押,以其妹妹的名义,于当年4月14日向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婺城支行贷款8万元。然后,杜红梅与钟合伙购买了江东庭苑的房子。
    2003年11月20日,通过金华市公众房网,杜红梅与钟将所购的江东庭苑房屋转让给了倪某,转让价为28万元。同年11月21日,倪某付给杜红梅5万元购房定金,其余房款分别于2003年12月、2004年7月付给了钟。
    钟收到房款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房款给了杜红梅。而杜红梅在收到倪某付给的5万元购房定金后,将其中的26000元作为最后一笔购房款,于2003年12月支付给金华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法庭上,杜红梅只承认收到过钟给她的24000元。杜红梅还辩解说,用妹妹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贷款,是经过母亲和妹妹同意的。可杜红梅的妹妹证明,杜红梅用她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去抵押贷款,未经过她本人和母亲同意。
    杜红梅承认除支付房款以外,净得转让房款48000元。而杜红梅取得售房款并已经盈利后,在明知银行已经多次催讨欠款的情况下,一直未支付冒名所得的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
    鉴于杜红梅迟迟不肯“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银行方面报了案。2004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掌握了杜红梅伪造材料冒名骗贷的证据后,将其抓获归案。